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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25-11-28 】 【选择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严肃组织纪律,提升工作效能,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共清水县委清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因公、因病、因事请假或按有关规定享受护理、育儿、陪护、丧、探亲、年休)假等,必须按照程序办理请销假审批手续,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县直部门、事业单位在职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章  请假规定及待遇

第四条  工作人员经组织委派到县外出差、参加会议、培训考察的,属因公请假。外出3天及以上者,须按程序办理请销假审批手续。因公请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第五条  病假。病假指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请假。因病请假在8天及以上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享受病假工资。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核发本人全额工资。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病假天数扣发工作性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病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除扣发“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工资外,基本工资按以下标准核发:工作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80%;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工作满30年及以上的,发基本工资的100%。

(四)因工(公)受伤,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治疗或休养的,核发本人全额工资。

(五)癌症、麻风病、精神病或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核发本人全额工资。

第六条  事假。事假指工作人员因事不能正常上班的请假。因事请假全年累计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核发本人全额工资;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从第16天起,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按事假天数扣发工作性津贴,同时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2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事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20%。

第七条  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30天。

第八条  产假。产假是指女工作人员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对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第九条  育儿假。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15天的育儿假。

第十条  陪护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丧假。丧假是指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一般不得超过7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过10天。

第十  探亲假。探亲假是指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父母给予的假期。配偶、父母在天水市外居住的,可请探亲假。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30天;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20天;已婚探望父母的,每4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20天。出国探亲由本人提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  年休假。年休假是指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以上,按规定享受的带薪休假制度。工作满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可休假15天。工作人员已享受寒暑假或者请病假、事假天数超过休假规定天数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十  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陪护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请假天数在规定之内的,核发本人全额工资。超过规定天数需继续请假的,按照事假对待,剖腹产假按照病假对待。

第十  旷工。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请假逾期不归的,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按时到岗工作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每旷工1天,扣发1天全额工资。

第十  工作人员请假、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其单位初审核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定兑现。除扣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上缴县财政外,其他扣发的工资由单位负责上缴县财政。

第三章  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十  请假应履行以下程序:本人提出申请,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起止时间,并附有关材料,按照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第十  请假按照下列审批权限进行:

(一)乡镇和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请销假按照《清水县党政领导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制度(暂行)》规定执行。

(二)县直部门下属科级局(站、所、场、办、院、校、中心)负责人乡镇、县直部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科级干部以及乡镇事业站所负责人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填写《清水县干部职工请假呈批表》,单位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并备案。

(三)科级以下科办员、事业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因病、因事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请假条上签字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6-14天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15天及以上的,填写《清水县干部职工请假呈批表》,单位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备案。病假一次审批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  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除按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外,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二十  工作人员请假应事先逐级申请,确因情况紧急不能事先请假的,需打电话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假均需书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理由、请假日期与天数,经领导按审批权限签批后,请假方可有效。凡被批准的请假条交本单位负责考勤人员作为考勤依据备查。

第四章  纪律要求

二十一  请假期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通讯畅通,因工作需要提前返岗的,应服从组织安排。请假期满返岗后,应按照准假审批权限及时进行销假,如需要续假,续假与请假审批权限相同。

第二十  请假之前,应做好本单位工作的衔接,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  工作人员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3天以内的,由单位进行组织谈话,批评教育;连续旷工3-14天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和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纪律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  未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单位,经县纪委监委查实后,对单位年终效能考核酌情扣分,并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诫勉谈话。

第二十  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办理请假手续,弄虚作假,开具假疾病诊断证明请病假的,按旷工论处由县纪委监委追究责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疾病诊断证明的,属县内医疗机构的取消相关医务人员职称聘任资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纪委监委依法追究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属县外医疗机构的由县纪委监委向其主管门的纪委监委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若有急需处理的家庭事务,可向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处理完毕后立刻返回单位签到销假并按时下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程序,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行。

第二十  请假天数在6天以上的请假均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开具疾病诊断证明需县级以上医院主治医生、医院院长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未涉及事宜参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清人社发〔20194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