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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8-05 】 【选择字号:

县委办发〔2014〕58号 
  
中共清水县委办公室清水县发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单位: 
《清水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5月29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清水县委办公室       清水县发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

 
清水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和〈甘肃省省直事业单位分类目录〉的通知》(甘办发〔2013〕1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分类范围 
    分类的范围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全县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及其他组织所属事业单位。 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二、分类原则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市场化程度和发展方向,先易后难;坚持分级负责,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组织、财政、人社等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三、类别划分 
    在完成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后,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种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简称行政类)。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这类单位要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和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简称生产经营类)。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的,及时收回或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构进行注销公告。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部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科学合理界定的基础上,将其承担的公益服务任务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分离,公益服务职责整合到其他相近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部分转为企业,或整体转为企业,根据需要购买其社会公益服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收回或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已经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尚未完成转制有关工作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先行将空编全部核销。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简称公益服务类)。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行政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细分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类型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可直接确定其类型;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别;对兼有不同类型特征的,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型。 
    四、组织实施 
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在前期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的基础上进行,工作要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组织实施分类的具体步骤是: 
    (一)制定方案。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充分听取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拟定《分类方案》、《分类目录》,并征求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县委、政府批准。 
    (二)实施分类。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意见,县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由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管理权限,分步实施对事业单位分类结果的确认,成熟一批、批复一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由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实施。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切实把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统筹规划、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的要求,在做好与事业单位衔接的同时,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准确掌握政策。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分类的精神和要求,准确掌握有关政策。做好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取得干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分类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三)严格执行纪律。事业单位分类期间,原则上不再增设事业单位,不再增加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和编制数,不得突击提拔领导干部。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清水县事业单位分类目录 

类别划 分 标 准职 能 任 务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或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规定;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道路运输管理,动物卫生监督。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具备三个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一是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三是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1)技术开发类科学研究,商业性工程勘察设计、地质勘查; 
(2)一般文艺院团; 
(3)招待所; 
(4)物资供应,物业管理,自来水供应; 
(5)经营性俱乐部; 
(6)其他。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基本公益服务,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二是应由财政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三是不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1)教育类:义务教育,党校,教育助学,教育督导等。 
 (2)文化类: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共档案馆,群众文化馆(站),史志研究编纂,文化产业管理,广电传输等。 
 (3)卫生类:公共卫生服务。 
 (4)社会综合事务类: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应急救助,公共就业服务,社保经办,公积金办,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举报、投诉维权,法律援助等。                                  

  (5)公共安全监管类: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工业产品、农副产品、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监督,气象、地质、环境和水文监测预报,应急指挥等。 
 
  (6)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类: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资源管理,森林资源管理,农业资源管理,节能监测,基础测绘,国土资源管理等。 
 
  (7)行政辅助和行政支持类:执法监察,政策研究、宣传,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统计调查,电子政务,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等。 
 
  (8)其他:种子种苗管理,农村经营管理,农业技术推广,劳动保障监察,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病虫害防治,驻外联络,公路管理,经济合作,建材管理等。 
    公益二类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二是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依法获得服务收益;三是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1)教育类:普通高中,幼儿园。 
(2)科研类:一般科研机构,准公益性地质勘查等。 
(3)文化体育类:广播电视台,活动中心,文化研究机构,国家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公共体育场馆等。 
(4)卫生类:非营利医疗等。 
(5)其他: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服务等。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中共清水县委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