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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15 】 【选择字号:

   
天水市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办法 
  
  市委办发[2009]34号 
  
  为了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县级主要领导干部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监督,解决违规审批机构、超编制增加人员、超职数配领导干部等问题,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编制责任审计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计原则。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内容、程序进行,确保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工作的合法性。 
  
  (二)客观公正原则。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对有关事项的审查、判断和意见表达等,应当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判。 
  
  (三)全面监督原则。实行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全面审计与延伸调查相结合。审计对象因调任、提拔、退休、辞职、辞退、解聘及机构撤并等因素离任前必须进行审计。同时,对一些县区和重要部门可作为审计重点实施任中审计。 
  
  (四)激励惩处原则。对任期内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绩效突出的,视其情况适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任期内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机构编制责任审计的对象和类别 
  
  机构编制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为各县区党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分离任审计和届终审计两种。离任审计以任期为期限,届终审计以届满为期限。 
  
 
 三、机构编制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审批设立。能否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政策和规定;能否严格执行县区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规定;能否自觉执行机构编制 “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撤并、分设、升格和更名等事宜,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是否存在违反机构编制报批程序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审批、设立机构的问题;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人员编制管理。能否认真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是否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内合理配备人员;是否在市上下达的总量控制限额内合理分解编制;乡镇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乡镇行政事业编制与县区直行政事业编制是否存在混用问题;是否存在擅自审批编制、超编制配备人员问题;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领导职数使用。是否在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内配备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超职数和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问题。 
  
  (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所属事业单位是否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进行法人登记和年检;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本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问题。 
  
 
 四、机构编制责任审计的实施程序 
  
  机构编制责任审计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编委总体负责,市编办具体实施,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配合进行。其主要程序是: 
  
  (一)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向市编委提交审计名单,市编委确定审计对象,市编办负责组建审计组; 
  
  (二)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方案,经市编办审定同意后,以市编办名义下达审计通知; 
  
  (三)由市编办派出审计组进驻审计对象所在县区、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四)根据审计情况,由审计组共同讨论形成审计报告; 
  
  (五)由审计组向审计对象所在县区(部门或单位)反馈审计情况,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六)审计组向市编办汇报审计情况,形成审计结果报告; 
  
  (七)由市编办向市编委、市政府、市委分别汇报审计结果; 
  
  (八)审计结果经市编委、市政府、市委审定后,由市编办负责印发。 
  
  
五、机构编制责任审计的工作纪律 
  
  (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机构编制部门开展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工作,努力形成一套符合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工作实际的有效工作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要精心组织,稳妥实施,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对象及审计对象所在县区、部门或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审计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党委(组)会议记录、机构编制管理、人员调配录用及其他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作出书面保证。因提供资料虚假或不完整影响审计质量的,审计对象及审计对象所在县区、部门或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实行严格的审计质量责任制。审计组组成人员要自觉恪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审计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审计组组长要对审计质量、审计结果、审计纪律全面负责,并向其上一级机关作出书面保证。对违反审计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审计结果失实或不良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机构编制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机构编制责任审计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范围,归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之中,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任期内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绩效突出的领导干部,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建议上级提拔重用。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由人事编制部门给予谈话教育或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问题较为严重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或组织部门给予谈话诫勉,并责令限期纠正;问题特别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