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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水县委 清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清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8-12 】 【选择字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单位:
    《清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14年5月29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规范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程序,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统一性、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及《中共天水市委办公室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实现人员编制零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委办发〔2013〕4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
    (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职责
清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县委、县政府主管机构编制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的统一管理与领导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指导、协调全县行政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3、审定全县各机关、乡镇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核定各部门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比例。
    4、审定全县各级事业单位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
    5、审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性文件。
    6、讨论、研究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
    (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制度
    1、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议制度。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先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召开的具体时间,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确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2次,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3、会议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将开会时间通知与会人员,并准备会议讨论材料。
    4、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宜,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文件或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原则。涉及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均实行统一领导。
    2、坚持与改革相适宜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3、坚持依法管理原则。树立依法管理的观念,切实维护好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做到按章办事、依法管理。
    4、坚持科学管理原则。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科学合理设置机构,核定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比例,严控机构编制增长,严禁超编制进人。
    (四)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县委、县政府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党委的机构,又是政府的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拟订全县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性文件;统一管理全县机构编制工作。
    2、负责全县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工作。
    3、负责审批县乡机关内设机构; 审批县乡股级事业机构;审核和调整人员编制,负责领导职数和人员结构管理工作。
    4、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工资联审和空编补员管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文域名管理及编办电子政务建设。
    6、负责全县机构编制责任审计;负责机构编制督查和法制建设。
    7、负责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及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
    8、负责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理论调研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统计、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9、承办县委、县政府、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审批程序
    (一)审批原则
    1、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是机构设立、升格、更名、撤销、合并、增加人员编制的有关事宜,以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为依据。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工作报告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均不得作为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和增加人员编制的依据,更不能代替审批手续。各业务部门擅自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的规定,一律无效。
    2、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执行入编《控编通知单制度》。同时,继续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定编定员,实现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现人员编制、实有人员、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
    3、继续完善《工资联审制度》。凡行政、事业单位增人增资和工资总额发生变化的,必须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三家联合审核后,财政部门才能核拨当月工资;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在财务检查中,对未执行工资联审制度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组织、人社部门按编制进人,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证》、《控编通知单》核拨工资和经费。
    4、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录(聘)用或调入,必须坚持“人员配备中编制审批在先”的原则,坚持“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的原则,坚持“计划服从编制,增人服从计划,配员服从结构”的原则,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
    (二)审批权限
    1、全县行政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提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后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2、全县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提请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后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3、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及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撤销、合并,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研究,提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研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文组织实施。
    5、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一律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职能由相关部门承担。
    (三)审批程序
    1、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等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设立依据、职责任务、业务范围等进行论证初审,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后,按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2、凡增加内设机构、更名、改变隶属关系、调整人员编制等,必须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后,按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3、凡行政和事业单位空编需要补充人员,先由用人单位填写《清水县行政事业单位控编补员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加注意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开具《控编通知单》后,由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调配手续,财政部门依据《控编通知单》核拨经费。
    4、领导干部调配,组织部门要事先与机构编制部门衔接,按照领导职数管理规定,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调整配备领导干部。用编单位持党委、人大、政府的正式任免通知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分别到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办理编制和工资等相关手续。
    5、公务员招考录(聘)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县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缺编情况提出编制使用计划,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编制使用计划提出招考计划,汇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上报省市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考录的公务员按程序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办理相关录(聘)用手续。
    6、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县事业单位的缺编情况提出编制使用计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编制使用计划提出招考计划,汇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上报市人社部门组织公开招考,正式聘用的人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分别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7、严格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凡不符合程序事宜,一律不予讨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