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控编通知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合理使用编制,科学配置人员结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控编通知单制度。
第一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及社会团体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均实行进人控编审核制度。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必须坚持“空编按需进人、满编先出后进、超编只出不进”的原则,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限额和结构比例,杜绝混编混岗和超编进人。
第三条 县编办开具的《控编通知单》,是用人单位使用编制,组织、人社办理调动手续,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审核人员工资的依据。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工作人员时,由用编单位持编制使用申请材料,到县编办申请办理《清水县机关事业单位空编补员审批表》,经县编委会议研究同意,编委主任签字同意后,县编办出具《控编通知单》。
第五条 组织、人社部门凭《控编通知单》办理人员调动和工资接转手续,财政部门凭《控编通知单》审核人员工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凭《控编通知单》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县编办办理实名制信息划转和入编注证手续。
第七条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擅自调动人员,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擅自进入、甚至超编进入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及社会团体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均实行进人控编审核制度。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必须坚持“空编按需进人、满编先出后进、超编只出不进”的原则,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限额和结构比例,杜绝混编混岗和超编进人。
第三条 县编办开具的《控编通知单》,是用人单位使用编制,组织、人社办理调动手续,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审核人员工资的依据。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出现空编、确需补充工作人员时,由用编单位持编制使用申请材料,到县编办申请办理《清水县机关事业单位空编补员审批表》,经县编委会议研究同意,编委主任签字同意后,县编办出具《控编通知单》。
第五条 组织、人社部门凭《控编通知单》办理人员调动和工资接转手续,财政部门凭《控编通知单》审核人员工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凭《控编通知单》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县编办办理实名制信息划转和入编注证手续。
第七条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擅自调动人员,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擅自进入、甚至超编进入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