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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台账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11-18 】 【选择字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台账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动态管理机制,提升机构编制业务工作水平,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台账是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有效载体,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外单位不得随意借阅; 

第二条 机构编制及实有人员台账由专人负责数据审核,定期检查台账录入内容,确保台账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台账信息中机关事业单位名称、规格、经费形式、内设机构、编制数、领导职数、实有人员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对台账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和维护,坚持“一变动,一调整”的原则,做到台账数据调整和实际变动情况同步,保证台账的时效性; 

第四条 台账中所有信息的变动必须依据党委、政府、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文件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控编通知单进行调整,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台账信息; 

第五条 台账中各种数据严格保密,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