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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工资联审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11-18 】 【选择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预算管理,完善部门间相互协调配合的约束机制。有效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避免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全面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联审制度,由编办、人社、财政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共同对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进行联合审核。 

  第二章   联审范围和部门职责 

  第二条  对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实行编办、人社逐月联审。全县各级党政机关、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各类事业单位都纳入审核范围。 

  第三条  (一)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费形式、人员编制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的人员工资标准。 

  (三)财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人员、工资情况,办理工资统发,核定人员经费。 

  第三章  工资联审程序 

  第四条  (一)各部门、各单位作为工资核算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工资进行分类造册(一式四份),单位加盖印章,单位领导与填表人签字盖章后逐部门进行审核。 

  (二)先由编办核对人员编制及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对各单位实发工资人员情况,并核定人员工资标准;最后再报送财政部门进行人员经费的审核,办理工资统发。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变动的要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清水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及实有人员增减变化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机关事业单位若无人员增减变化的,应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到编制部门核准本单位人员的编制、人数;人社部门核准工资标准;财政部门办理工资拨付手续。 

  (五)工资联审实行单月审核制,即每逢单月份,审核各单位两个月工资,一式四份同时审核,时间要求在审核当月15号之前全面结束。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条  县纪委、组织、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的对各部门、单位人员、工资及编制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人事编制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