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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11-18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关和人民团体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是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基础,以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准使用为内容的新型管理制度,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软件相互配套、相辅相成,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是全面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等信息的平台和载体,是机关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编制使用、人员补充、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经费核拨等事项的凭证和依据。 

  第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按机构性质分为机关、事业两种,由省编办统一印制,县编办审核、签发和管理。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持本单位“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有关文件,以及单位在职人员花名册等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七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规定内容,对本单位相关信息进行如实登记,编办审核确认。 

  第八条  经批准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到县编办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 

  第九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时,机关事业单位应在30日内到县编办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撤销、合并或性质改变时,应在办理撤销、合并或性质改变相关手续的同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编办办理注销、合并或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县编办除日常审核外,每年年底,结合机构编制年报统计、事业单位年检等工作,对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集中审核,并对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二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无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编制空缺补充人员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入编注册,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考录(聘用)、调配、审批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人员经费。 

  第十三条  对机关事业单位无领导职数的,组织部门不能配备领导干部,人社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有关经费。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实行后,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使用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十五条  组织、编制、监察、财政、人社部门要采取日常审查、定期检查、集中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未按程序使用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机关事业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要按照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