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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水县委办公室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水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 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8-12 】 【选择字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单位: 
    《清水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29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水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机构编制基础管理,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协调约束机制,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天水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载体,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依托,以核准使用编制为前提,以全程监管为手段,将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现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员、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的一种管理形式。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主要记录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经费来源等信息,是使用编制、调配录(聘)用人员、提拔任用干部、核定人员工资、核拨单位经费的依据。 
    第五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建立完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 
  
    第二章   管理内容和部门职责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设立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内设机构、经费来源、主要职责、设立依据等。 
    本办法所称编制,是指单位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工勤编制。其管理的内容包括编制类型、编制数量、领导职数、核编依据等。 
    本办法所称人员,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使用相应编制的实有人员。其管理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岗位、职务职称等。 
    第七条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配套政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发放、核准《机构编制管理证》并根据机构、编制和人员变化情况适时更新相关信息; 
    (三)建立、修改、维护“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 
    (四)审批编制使用计划; 
    (五)核发“控编通知单”; 
    (六)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证》,建立编制实名制管理档案。 
    第八条 组织、人社部门应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干部、录(聘)用调配人员、审批工资。 
    第九条 机构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完善工资联审制度,逐月进行工资联审。财政部门应依据《机构编制管理证》核准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和组织、人社部门的审批手续,核拨人员经费。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正确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对本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信息进行初始登记,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并输入“机构编制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库。”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涉及内容经批准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接到批准文件30个工作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确需使用空缺编制通过调动方式补充人员的,填写《清水县行政事业单位控编补员审批表》,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核发《控编通知单》。用人单位持 《控制通知单》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人员调动手续,然后凭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手续,持《机构编制管理证》、《控编通知单》等材料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人员列编注证手续。 
    第十四条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调整和新任职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干部任免文件等材料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使用编制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组织、人社等部门应在安置前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协商提出安置计划,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给接收单位出具《控编通知单》。接收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控编通知单》、组织人社部门的安置手续等材料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人员列编注证手续。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工作人员,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组织、人社部门录(聘)用文件办理《控编通知单》。机关、事业单位持《机构编制管理证》、《控编通知单》和组织、人社部门录(聘)用手续等材料到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人员列编注证手续。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退休、辞职、辞退、死亡的,人员所在单位及时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相关材料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出编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至3月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记录与机构编制人员的实际对应情况。 
    第十九条 实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公示和报告制度。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申报《机构编制管理证》年审前都必须将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在本单位先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日。 
    (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严格把关,加强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停止对其机构编制申报事项的审核;组织、人社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调动和工资审批;财政部门不予核拨人员经费和统发工资。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认真遵守机构编制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依规给予处分: 
    (一)擅自增设、改变内设机构的; 
    (二)擅自超编制配备人员的; 
    (三)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经费的; 
    (四)工作人员在编不在岗或者已经调出、退休、辞职、辞退、死亡等,但不办理出编等有关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吃空饷”的; 
    (五)其他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清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