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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水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02 】 【选择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及驻县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水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共4项) 

  1.科学谋划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3至5年全县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工作规划和组织方案,对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做出总体安排部署。(县编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2.加强现行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管理层级,简化审批程序,创新审批方式,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编制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审批依据、条件、期限、流程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3.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下放、调整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县编办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4年至2016年分期分批完成) 

  4.依法严格审核管理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编办、县监察局等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办法) 

  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共6项) 

  1.健全完善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编办,负责日常工作,制定《清水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坚持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理顺成员单位之间的职责关系。(县编办会同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2.参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做法,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和实施。(县编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3.调整机构改革中涉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理顺一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问题。(县编办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4.结合政府机构改革,通过修订或制定县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强化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县编办会同县发改局、县工信局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5.动态调整机构编制资源。根据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对相关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提出调整意见。(县编办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6.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县政府机构职能体系。(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共5项) 

  1.推进投资审批事项改革。市上出台《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天水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天水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后,研究制定我县实施细则,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推进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业管理部门同步改革、同步下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县发改局会同县工信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2.承接省上下放的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县的项目,按照省、市政府部门确定的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组织实施扶持县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发改革局同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扶贫办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内,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县发改局会同县工信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4.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监督管理,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县发改局同县国土局、县环保局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形成相关制度和办法) 

  5.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健全经济形势定期分析制度,及时提出促进宏观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清水县支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意见) 

  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共4项) 

  1.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研究制定我县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程序、资金安排和组织保障。(县财政局、县发改革局会同县卫生局、县教体局、县文广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人社局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2.依据省政府相关政策,出台并实施县政府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减少、合并、下放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3.清理、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市上新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布服务价格管理目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上出台、完善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4.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意见) 

  五、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共4项) 

  1.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着重在放宽市场主体名称使用限制、简化住所登记证明、改革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等方面,为企业开办提供便利。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县工商局会同县政府办、县编办、县工信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2.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省、市政府有明确规定以外,取消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取消政府各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并相应加强监督管理。对需要投入财政资金的评比达标表彰实行目录管理,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一律不得组织开展。严禁以评比达标表彰为名要求基层、企业、群众等出工出资。(县人社局会同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工商局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3.参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做法,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筹推进。(县编办会同县食药监局、县质监局等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4.在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协调配套,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体系建成的基础上,基本建设与之相补充的,符合我县实际需要的技术地方标准体系。(县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加快培育社会组织(共3项) 

  1.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县民政局会同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全面施行) 

  2.逐步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强化行业自律。逐步完成全县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研究制定实行一业多会的具体办法。(县发改局、县民政局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3.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研究制定我县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基本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组织体制和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组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县民政局会同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共4项) 

  1.全面实施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2.全面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县发改局会同县质监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2016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3.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建立起维护市场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长效机制。加强商务信用监管,依托国家经济户籍数据库,重点在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和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人事管理等重点领域建立信用档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制定电子商务信用评价规范。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服务。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县工信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人社局、县工商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办法,2016年12月底前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4.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县发改局、县政府金融办会同县工商局、地税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八、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共7项) 

  1.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县政府各部门大力推进本系统改革,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按照国家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编制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逐步建立全县信用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县的诚信系统框架,基本确立信用监管体系,健全守信和失信约束机制。 (县发改局会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编办、县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等部门负责,2015年6月底前提出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出台和完善相关办法,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3.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公布权责清单。(县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4.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县监察局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5.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划,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执行。(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监察局负责,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6.推进公益性服务行业办事公开。加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信息的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教育、医疗卫生、保障房建设和分配、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水电煤气、交通电信等公益性服务行业办事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办事公开制度化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县监察局会同县教体局、县卫生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食药监局、县交通局、县工信局等部门负责,2016年6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7.加快科技防腐体系建设,完善电子监察综合平台。健全完善县级电子监察平台,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公共资源交易、重点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项目等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对违规行为实行网上警示和问责。(县监察局会同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九、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编办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改革任务要求,逐项抓好落实。要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单位主要领导为本部门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由牵头部门负总责,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变相设置审批;对下放的项目,要搞好承接,规范运行。既要落实放权的责任,也要落实监管的职责。要把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逐一对照要求,搞好自查自纠。县政府办会同县编办、县监察局负责对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并根据任务完成时限和工作进度,对各部门落实分工情况组织专项督促检查,并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备案管理,确保政府职能转变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清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