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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机构编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15 】 【选择字号:

  市委办发[2009]35号 

  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确保全市机构编制管住用活,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遵循原则 

  机构编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考核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年初由市编委与各县区党委、政府统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整个考核以量化工作指标为主,难以量化的按工作绩效定性考核。 

  (二)坚持全面考核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各县区开展机构编制工作的情况,除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外,平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三)坚持统一考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根据年初确定的责任目标和重点工作,年终对各县区进行统一考核,对部分县区可视具体情况定期进行重点抽查。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机构编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以市编委与各县区党委、政府统一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和阶段性工作要求为依据,以百分制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 

  (一)机构审批情况(30分)。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撤并、分设、升格和更名等事宜,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没有违反报批程序和越权设置机构的行为。 

  (二)编制管理情况(50分)。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内合理增加人员,在市上下达的总量控制限额内合理分解编制,乡镇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乡镇行政事业编制与县区直行政事业编制管理使用符合规定,没有擅自审批编制、超编制增加人员和混用编制的行为。 

  (三)职数使用情况(10分)。在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内配备科级领导干部,没有超职数和超规格配备科级领导干部的行为。 

  (四)法人登记情况(10分)。所属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法人登记和年检,并合法使用本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没有发生有关证书使用方面的问题。 

  三、组织领导及考核方法 

  机构编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编委总体负责,市编办具体组织,市监察局配合进行。考核工作分县区自查和集中考核两个阶段进行。县区自查阶段,由被考核县区于年底前对照年初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和阶段性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查结果书面报告市编委,并抄送市编办和市监察局。集中考核阶段,由市编办在县区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于年底深入被考核县区,对照年初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和阶段性工作要求,并结合县区自查、平时检查及平时检查后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听取被考核县区机构编制工作汇报、查阅机构编制工作相关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方式,对被考核县区当年执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量化评分。集中考核评分结果经市编办报市编委审定后,即为被考核县区机构编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 

  四、等次评定及结果运用 

  机构编制年度考核结果按分值高低,共分为三个等次。根据不同等次,兑现相应的奖惩结果。年度考核结果100分为一类等次,该县区本年度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共同(性)任务中,机构编制工作考核得50分;年度考核结果80-99分(小数点四舍五入变为整数,下同)为二类等次,该县区本年度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共同(性)任务中,机构编制工作考核得40分,同时,市财政扣减该县区次年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1-5%,市编办扣减该县区次年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增长限额1-5%;年度考核结果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三类等次,该县区本年度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共同(性)任务中,机构编制工作考核得20分,同时,市财政扣减该县区次年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6-10%,市编办扣减该县区次年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增长限额6-10%,党政主要领导及其领导班子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