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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才周转公寓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12-19 】 【选择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对引进到我市创业发展的人才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人才周转公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周转公寓,主要指由政府统一规划筹建、提供必要生活设施、面向引进到我市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出租的过渡性周转住房,租住者没有房屋产权。 
  第三条 人才周转公寓按照“服务人才、统一管理、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 
  第四条 人才周转公寓统筹协调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负责。市人社局负责租住对象申请受理、条件认定、租赁审批等工作。市房管局负责租住对象住房相关情况审核以及周转公寓资产管理、设备维护维修、租金收取、签订租赁协议、办理租住手续等工作。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人的材料初审,并协助市人社局和市房管局做好租住对象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配租对象及配租办法 
  第五条 申请使用人才周转公寓的人员,应在工作辖区内无住房(包括私房、公房、工作单位安排的暂住房等),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委、市政府统一引进的第一学历为“211”、“985”院校本科或具有硕士学位(包括硕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二)已办理正式就业手续,或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 
  (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人才周转公寓户型配备原则上按照每间2人、套房合租的方式确定。如引进人才为博士或正高职称,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可按1人1间或套房单租。 
  第七条  人才周转公寓实行排号入住制度,在确定人才房源配租比例的基础上进行排号。 
  第八条  人才周转公寓配租排号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对市委人才办认定的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优秀人才优先安排;  
  (二)同一批次租住对象,按照学历层次高低进行排号,学历高者优先于学历低者。学历相同者,按照毕业院校层次进行排号,原则上985工程院校优先于211工程院校,211工程院校优先于普通院校;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最高学历毕业学校不能确定排号顺序的,按照第一学历毕业学校层次进行排号。 
  (三)同一批次租住对象,原则上外地户籍人员优先于天水本地户籍人员,农村户籍人员优先于城市户籍人员; 
  (四)同等条件下排号靠前者具有优先选择权; 
  (五)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人才,经双方申请,可安排套房单租。  
  第九条 人才周转公寓实行轮候制度,因房源短缺暂不能安排入住的,按排号顺序进入轮候名单。当出现腾空房源或新增房源时,按轮候名单的轮候次序安排入住。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人才周转公寓申报按照个人申请、单位初审、审核公示、签约入住的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天水市人才周转公寓租住申请表》,并提交租住人学历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派遣证(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个人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二)单位初审。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定,并将申报材料报至市房管局、市人社局进行审核。 
  (三)审核公示。经审核符合租住条件后,在市人社局进行备案。同时将审核情况在天水党建网等有关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员列为租住对象。 
  (四)签约入住。对符合租住条件的人员,由市人社局统一调配房源,并出具人才周转公寓租住通知书。市房管局凭租住通知书与租住对象签订租住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公寓管理 
  第十一条 人才周转公寓实行合同管理。租住对象选择人才周转公寓后,应当签订书面租住合同。 
  第十二条 人才周转公寓连续租住不得超过3年,租住期间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查,满3年仍需租住的,需经市委人才办批准后方可续租。如不需租住,入住对象可申请退出人才周转公寓。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住对象必须退出人才周转公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担相应责任。  
  (一)由单位解决或家庭在城区购置了住房的; 
  (二)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调离天水市工作的;  
  (三)转借、转租、改变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居住的;  
  (五)累计六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六)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房屋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 
  (八)在人才周转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人才周转公寓租住资格的,责令退出人才周转公寓,并按市场价格补交租金,5年内在本市范围内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和市房管局承担监督管理职责,不得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申报人才周转公寓,加强本单位入住人员的教育管理,及时通报不服从管理和不符合入住条件的情况。用人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入住对象退出人才周转公寓时,应按合同规定到市房管局办理退租手续,市房管局向退租人出具退租证明并及时向市人社局通报相关情况。市人社局及时将腾空房屋安排其他轮候人员入住。  
  第十七条  人才周转公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动态管理,具体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入住对象具备博士及以上学历、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等条件之一的优秀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可免收租金。  
  第十九条  人才周转公寓入住人员,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房屋物业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网络费、取暖费、燃气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人才周转公寓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人才周转公寓的物业管理由市房管局以合同形式委托有关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要按高标准、高质量的原则,为入住人才提供科学、规范、舒适的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天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